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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来源:点击数:914

川财采〔2017〕26号

 

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保证金和罚没款项缴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入国家金库。

一、缴款人

(一)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缴款。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资金,由被处罚人缴款。

二、缴库程序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办理。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缴款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款的,到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领取《缴款书》,通过《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国库金库四川省分库。《缴款书》的填写方式:财政机关填“四川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省级”,收款国库填“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预算科目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

缴款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缴款的,通过向四川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转账汇款方式缴纳。

完成缴款后,缴款人应将执缴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交(寄)至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市级、县级政府采购项目。

市、县财政部门可比照本通知要求,明确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库程序。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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